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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營改增”怎么改? | 點擊數:3127 更新時間:2015/3/21 11:06:45 收藏此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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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營改增”怎么改?
在增值稅擴圍進程中,建筑業、不動產、生活服務業等行業的“營改增”成了繞不過的一道坎。從稅制要素分析,建筑業“營改增”可能要解決如何確定納稅地點、如何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兩個最基本的問題。
建筑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今年,“營改增”試點范圍已向鐵路運輸和郵政業、電信業擴圍。在增值稅擴圍進程中,建筑業、不動產、生活服務業等行業的“營改增”成了繞不過的一道坎。因此,研究建筑業“營改增”問題很有現實意義。
為何要研究建筑業“營改增”?
筆者認為,與生產密切相關的建筑業具有“營改增”的基礎條件。建筑行業的生產過程,其經營模式也是在供、產、銷的過程中進行。建筑業的資金形態是儲備生產資金和成品資金等多種形態,而最終的落腳點也依然是貨幣資金。這說明建筑業具有“營改增”的基礎條件。
建筑業“營改增”符合我國的稅收管理要求。由于建筑行業施工地點流動性大,施工工藝復雜,特別是普遍存在掛靠現象,稅務機關一直難以對其成本收益作出準確核算。所以對這一行業的所得稅普遍實行核定征收。正是這種現象的普遍存在,也從另一方面佐證了建筑業實行“營改增”的迫切性。
建筑業“營改增”可以促進企業規范財務核算。增值稅核算有著高于目前營業稅核算的要求,在建筑業中實施增值稅管理,可以有效地促使建筑企業規范財務管理。
建筑業“營改增”需要解決什么問題?
筆者認為,從稅制要素分析,建筑業“營改增”可能要解決兩個最基本的問題。
如何確定納稅地點。在征收營業稅時,稅法將建筑勞務發生地確定為納稅地點,這一方面是因為建筑業具有流動性大、施工分散、復雜的特點,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便于稅務機關管理。建筑業改征增值稅后,如何確定納稅地點,將成為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如何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但現實情況是建筑業存在預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結算價款,以及大型項目采用按工程進度支付款項、竣工后清算等結算方式。那么,建筑業“營改增”后,會出現大量工程施工與營業收入不匹配、稅款征收入庫波動大的現象,如何解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也是要認真研究解決的問題。
建筑業“營改增”問題的解決辦法
針對上述建筑業“營改增”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關于納稅地點的確定。從稅源管理角度考慮,建筑業“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從事異地建筑勞務的,可將其納稅地點確定為機構所在地,但可考慮按該項工程的結算工程款的一定比例,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預征增值稅,待工程竣工或年末時,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稅款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對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地點可確定為勞務發生地,按征收率全額征收增值稅。
關于納稅時間的確定。按照目前增值稅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筑業“營改增”后,其建筑勞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為合理解決建筑工期長、工程收入支出周期與增值稅的納稅周期不匹配的問題,可以考慮對大型工程實行類似所得稅預繳制度的增值稅預繳制度。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工程進度百分比法確認當期工程收入,并據此以一定的征收率計算和預征增值稅,要求企業按月申報,在工程竣工結算后再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以解決稅款均衡入庫問題。
在建筑業“營改增”中,涉及的企業期初的庫存材料、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建筑業作為材料成本占有較高比例的特殊行業,在“營改增”時,對其庫存材料、機械設備等所含的稅金如何處理也是要認真研究解決的問題。為體現稅負公平和保證稅制改革的穩定性,可考慮對期初的庫存材料、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分期抵扣。因為,建筑材料與設備新購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多,可以少繳稅,甚至留抵;而無購置設備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少,繳稅就多。針對這種不均衡問題,能否考慮從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進行分期抵扣?
首先可考慮對存量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或加速折舊。對于分期抵扣的做法是有先例可循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42號,該法規已失效)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從1995年起5年內實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辦法,每年的抵扣比例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的20%。建筑業“營改增”時,建筑企業存量機械設備價值較大,尤其對于新購設備不久的企業來說,改征后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明顯減少,造成一定時期的稅負較之于改征前增加。為體現稅改前后的公平稅負,理論上稅改前的機械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額同樣允許抵扣。參考上述期初存貨分期抵扣政策,可以考慮將2009年1月1日(增值稅轉型)以后購置的機械設備的進項稅額予以分期抵扣,具體分期期限可視設備剩余折舊年限而定。
其次,如果存量設備進項稅額分期抵扣不可行,能否考慮將存量設備凈值在剩余折舊年限加速折舊,通過減少當期利潤減少所得稅額來彌補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而多繳的增值稅。
最后,增量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在現行部分消費型增值稅制下,容易出現新購設備當期負增值稅、無設備當期多增值稅的波動。針對大額建筑機械設備一次性抵扣稅額偏大的特點,可制定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扣方法,或按折舊年限分次抵扣,或者年度內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次抵扣,避免納稅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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